(2016)冀04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冀某、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某,群众,农民。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曾用名段其峰,别名段晓峰,2015年8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简化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辉、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份,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高坡村观音院正殿盗窃功德箱内现金110元。2、2013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高坡村观音院,将观音院正殿内功德箱内的210元现金盗窃走,后二人将赃款分掉并挥霍。3、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到武安市高坡村观音院正殿内盗窃两壶龙仓牌棉籽油,后自己食用,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壶龙仓牌棉籽油价值60元。4、2014年7、8月份,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高坡村观音院西侧屋子,盗窃观音院主持田章兴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块手表和现金1000元,后被告人冀某将电脑以300元价格卖到日照街一电脑门市,并将1000元赃款分掉挥霍。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电脑价值1500元,破案后,电脑被追回并发还失主。5、2015年5月3日,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高坡村观音院西屋,盗窃杨爱民一台康佳牌液晶电视机和5元现金,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79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6、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龙泉寺,二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山门内的功德箱撬开,盗窃现金800元。7、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龙泉寺,由冀某负责放风,段某用随身携带的扁铲将厨房内功德箱撬开,盗窃功德箱内现金1200元。冀某盗窃阿弥陀佛像一个、大势至菩萨像一个、观音菩萨佛像一个,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个佛像价值共计603元,破案后,佛像被追回并发还失主。8、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龙泉寺卧佛殿盗窃功德箱内现金70元。9、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龙泉寺山门盗窃功德箱内现金15元。10、2015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龙泉寺一层殿盗窃现金140元及音响两个、无线接收器一个。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音响、一个无线接收器共计价值675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11、2015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舍利塔底层,冀某用铁棍将门锁合页撬坏,将功德箱搬出来,二人将功德箱内现金120元盗走。后二人将赃款平分。12、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财富酒店对面奶奶庙,冀某用剪刀将财神殿功德箱鼻子撬坏,盗窃功德箱内现金60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13、2015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财富酒店对面奶奶庙孙悟空殿,二人将功德箱内现金100元盗走。14、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五龙庙,将该庙二楼圣龙宝殿内功德箱中现金500元盗走。15、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西土山乡河渠村九龙庙,盗窃功德箱内现金80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16、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西土山乡河渠村九龙庙盗窃功德箱内现金30元及铜磬一个。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磬价值213.4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17、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五龙庙,盗窃该庙功德箱内现金200元,后二人将赃款分掉并挥霍。18、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五龙庙盗窃该庙功德箱内现金80元。19、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阳邑镇南西井村凤凰台,二人将该庙功德箱内现金300元盗走,后二人将赃款平分。20、2014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阳邑镇西井村凤凰台,二人将该庙功德箱内现金30元盗走。21、201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石洞乡石洞村龙王庙、玉皇庙、三官庙,盗窃该三个庙内功德箱现金共计60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22、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磁山镇西孔壁村普安寺念佛堂,盗窃功德箱内现金1200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23、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磁山镇广福寺山门殿和卧佛殿,二人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功德箱撬开,盗窃功德箱内现金共计250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24、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磁山镇普陀湖观音道场,二人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功德箱撬开,盗窃功德箱内现金200元。25、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磁山镇普陀湖观音道场,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功德箱撬开,盗窃观音庙功德箱现金40元,后二人将赃款分掉。26、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北安乐乡红山寺车神殿盗窃一个摄像头。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摄像头价值24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7、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北安乐乡红山寺偏殿,由段某负责放风,冀某用扁铲将功德箱撬开,盗窃功德箱内现金8、90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28、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某、段某到武安市北安乐乡红山寺观音殿盗窃一个摄像头,并将两个铁皮功德箱内现金400元盗走,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摄像头价值228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以上事实,被告人冀某、段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杨爱民、田章兴、高宽荣、李强、王庆贺、杨云安、张娥的、靳恩东、黄进松、宋爱平、焦武、牛香玲、王顺田、郝有福、张孟良、程希运、李有田陈述;证人赵某证明;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实表现;抓获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冀某、段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冀某、段某自愿认罪,被动部分退赃,且坦白同种罪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福臣人民陪审员 王翠华人民陪审员 郭亚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建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