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58号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瑞石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瑞石商砼有限公司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洛民终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学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