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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德海与汪恩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海,汪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海,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汪恩会,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张德海申请汪恩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恩会应支付申请人张德海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2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