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王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何晓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某,身份号码×××,男,193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退休副总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里第五大道533号天鹅湾小区15栋3单元1002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59年登记结婚,1962年、1966年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年,2012年3月29日,因结婚证丢失补办结婚证。原、被告生活的这些年,被告不仅多次打骂原告,被告还漠视孙子殴打原告,不加劝阻。原告因伤心多次住进养老院,两人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戚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戚某某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证据A1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9年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于2012年3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59年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57年,且如今双方均已是80岁高龄的老人,双方应珍惜共同相扶相伴走过的这57年的人生岁月。两位老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新颜人民陪审员 尚明月人民陪审员 张晓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