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昌执恢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崔树军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树军,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197号执行裁定书(2016)昌执恢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崔树军。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负责人:郭柏华,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崔树军与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970元,申请执行费544,55元。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发放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