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7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陈继峰与李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62-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关于陈继峰与李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如海向申请执行人陈继峰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李如海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园住宅小区2幢1-502室(面积为139.10㎡)房产,所有权证号0049412,查封了李如海名下有一辆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陕KE57**,但该车辆暂无法查找控制,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