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银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长滩河村长滩河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037号原告苏银,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长滩河村傅家滩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101293312。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长滩河村长滩河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长滩河村长滩河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光友,组长。委托代理人黄林昌,男,1953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长滩河村傅家滩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银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长滩河村长滩河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银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