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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岸冲与石家庄市毅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毅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岸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毅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48-2。法定代表人郑玉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岸冲,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邑县。上诉人石家庄市毅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毅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装饰装修的履行是建立在不动产存在的基础上,应适用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当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石家庄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载明:“争议解决方式。如上述两种方式不能解决,应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