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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全与张千、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张千,刘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男,5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千,男,5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淑荣,女,5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淑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刘淑荣账户为**);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3月19日始至201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