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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7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文全国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7刑初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全国,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全国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全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文全国先后电话联系高某甲、高某乙(二人已判刑)及文某甲、鲁某某(二人在逃)到镇雄县以古镇冒充警察抓赌,次日凌晨,经预谋后,文全国伙同高某甲、高某乙、文某甲、鲁某某便冒充警察到以古镇小米多村付某甲家抓赌,由鲁某某穿保安服装冒充镇雄县以古镇派出所的所长,鲁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进屋对正在进行赌钱的付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并迫使在场人员罗某某、付某乙等人交出现金10000余元及3部手机、香烟等物,文全国及文某甲二人在屋外放风,几人得手后遂逃离现场,并回到文全国家新房内分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全国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对其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全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全国伙同高某甲、高某乙(二人已判刑)及文某甲、鲁某某(二人在逃)共谋冒充警察抓赌。2007年9月14日凌晨,文全国及高某甲、高某乙、文某甲、鲁某某窜到镇雄县以古镇小米多村付某甲住宅,由鲁某某穿保安服装冒充镇雄县以古镇派出所所长张勇与高某甲、高某乙一同进屋,文全国及文某甲二人在屋外放风,鲁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对正在进行赌博的付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当场劫走罗某某、付某乙等人数千元及手机、香烟等物。之后,?文全国等人到文全国家新房内将赃款、赃物瓜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付某甲、敖某某、付某丙、石某某、罗某某、付某乙、左某某的陈述,同伙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镇雄县人民法院(2008)镇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文全国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全国伙同他人冒充警察,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尚有二人在逃,不宜划分主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畸重,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全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阮锋审判员朱啟奎审判员康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翠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伤害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故意伤害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伤害的;(三)故意伤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故意伤害或者故意伤害数额巨大的;(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故意伤害的;(七)持枪故意伤害的;(八)故意伤害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