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北路1290号,组织机构代码22258348。法定代表人王璋,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凯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刘凯支付工程款及利息6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一审诉讼费12184元、二审诉讼费100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8522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621706元,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21706元,本案应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8522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