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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曹连忠与青岛柯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连忠,青岛柯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曹连忠。被执行人青岛柯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创业中心144-D。法定代表人王茜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连忠与被执行人青岛柯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22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缴纳应付欠款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22号裁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