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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霸州市坤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霸州市坤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51号原告王伟。被告霸州市坤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城区办东杨庄裕华东道7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霸州市坤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3月19日以被告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