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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范伟强、雷晓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伟强,雷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范伟强被执行人雷晓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4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晓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晓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晓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雷晓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天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