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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史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清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史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史某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某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案款85498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交纳执行费1182元。但被执行人史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史某主动和申请执行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款总计85498元,扣除车辆折价款、以及家具折抵款外,被执行人史某于2016年3月17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抚养费、彩礼共计46000元。执行费1182元由申请执行人吴某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