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马家文与杨昌松、陈桂静、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文,杨昌松,陈桂静,李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28号原告马家文,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昌松,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陈桂静,女,1968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李志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家文诉被告杨昌松、陈桂静、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家文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昌松、陈桂静、李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家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文撤回对被告杨昌松、陈桂静、李志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家文负担。审 判 员 喻自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覃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