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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张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农村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9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村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龙龙角路2幢1-4,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单位负责人刘健,行长。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9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