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邵银平与范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银平,范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332号原告邵银平。被告范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银平诉被告范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银平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