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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邵银平与范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银平,范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332号原告邵银平。被告范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银平诉被告范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银平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