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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霞与被告韩梦、徐秀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韩梦,徐秀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889号原告王春霞委托代理人曹德利,承德市新华法律事故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梦被告徐秀敏原告王春霞与被告韩梦、徐秀敏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韩梦、徐秀敏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不能补证,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全部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丽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