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31号魏国言申请执行路星晓人格权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孟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国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路星晓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孟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学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