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爱林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林,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袁爱林,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扶风县城关镇南后峪村***号。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袁爱林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