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黎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836号原告: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黎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隗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