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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高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高某甲要求宣告高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甲述称,被申请人高某乙系申请人高某甲的弟弟,智力存在障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走失,申请人向原青岛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报案,同年*月**日,在《**日报》上发布寻人启事,至今已逾**年,被申请人仍无下落。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宣告其死亡,望照准。经查,高某乙,系申请人高某甲之弟,****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于****年*月**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我辖区居民,高某乙,男,**岁,户口常址:**区**市场**号***户,无业,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高某甲到原**公安分局**路派出所报案,称其三弟高某乙于****年*月*日走失,并于****年*月**日在《**日报》寻人启事栏上登报查询无果;后我所经过多年工作查找,至今未查到高某乙的任何消息,特此说明。”高某某(于****年*月**日去世)与孙某某(于****年*月**日去世)共生育九个子女,高某甲、高某丙(于****年*月**日死亡)、高某丁(于****年**月**日死亡)、高某戊、高某乙、高某己、高某庚、高某辛、高某壬。高某庚、高某壬、高某戊、高某己、高某甲、高某庚均称高某乙于****年*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山东**报》发出寻找高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高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合法公告后,现期间已届满,高某乙仍无音信。申请人高某甲申请宣告高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