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孔彦华与王建新、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彦华,王建新,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71号申请执行人孔彦华,女,汉族,1978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华,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孔彦华申请执行王建新、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权利人孔彦华同意将本案合并于纪金兰申请执行吴华、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2016)豫0106执72号执行一案中合并执行,同时,权利人孔彦华申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2016)豫0106执71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号执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