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与赵××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王××,男,43岁。被告赵××,女,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惠民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韩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母洪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