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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与赵××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王××,男,43岁。被告赵××,女,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惠民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韩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母洪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