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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魏峰与陈文进、李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峰,陈文进,李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峰,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明伟,男,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进,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玲,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忠,男,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魏峰与被上诉人陈文进、李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魏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