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魏峰与陈文进、李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峰,陈文进,李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峰,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明伟,男,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进,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玲,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忠,男,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魏峰与被上诉人陈文进、李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魏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