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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齐修建与严小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修建,严小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民初208号原告齐修建,农民。被告严小蒙(又名严猛),农民。原告齐修建与被告严小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文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修建,被告严小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修建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一直经营建筑承包施工工程。2013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制作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工程结束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应得的工程款及人工费,共欠原告43000元,并于2014年1月28日打下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分三次给付原告12000元,剩余31000元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3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严小蒙辩称,我和原告确实签订了合同,不过是原告和他家人逼着我写的合同。欠条是我给原告打的,之后我给过原告28000元,实际尚欠15000元。因为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工程款至今没有拨下来,给我也造成很多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制作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涿州66289部队大门口墙面喷涂真石漆,包工包料每平米75元,按实测面积结算,付款方式为,按施工进度拨付,待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待保修期满后全部拨付清,保修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进行施工,2013年年底完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66289部队大门口外墙真石漆人工费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2014年1月28日严猛(捺印)”。原告称,被告书写欠条后,经催要被告到2015年1月份之前,共分三次给付12000元,其中第一次给付2000元,2014年麦收时给付5000元,2015年过春节时给付5000元,尚欠31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打欠条后分五次给付原告28000元,实际尚欠15000元。包括2014年9月20日左右在保定任庄北盛风景大桥给付5000元;2014年麦秋时在被告家给付5000元;2014年年底给付11000元;2015年3月份在被告家给付5000元;2014年7月份在保定新市区红星美凯龙给付2000元。原告对被告的抗辩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制作真石漆施工合同》、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分包由原告具体施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关系,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款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31000元,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给原告打欠条后分五次给付了原告28000元,尚欠15000元,且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应给付原告该款的抗辩,被告对其上述抗辩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31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1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小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修建工程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严小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