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钟成胜、刘成燕申请执行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成胜,刘成燕,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钟成胜,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刘成燕,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号。法定代表人雷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成胜、刘成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给付违约金1000元。在执行中,由于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院(2013)都江执字第906号刘远志申请执行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主体,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3)都江执字第906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596号钟成胜、刘成燕申请执行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入本院(2013)都江执字第906号刘远志申请执行成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5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