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建容、张秀红与杨燕、刘川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容,张秀红,杨燕,刘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容。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川军。上诉人周建容,张秀红因与被上诉人杨燕,刘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刘川军、杨燕向周建容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周建容现金40000元,借款时间为半年。2015年6月29日,刘川军、杨燕向周建容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周建容现金20000元,借款时间为半年。张秀红分别于2015年6月9日、6月29日向杨燕转款共6万元。2016年1月18日代德国、周建容在内的31人就刘川军、杨燕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刘川军、杨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同一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容、张秀红的起诉。原告周建容、张秀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上诉人周建容、张秀红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至124条的规定。上诉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的借款认定为与被上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同一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利息,不属于公众存款的事实。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川军、杨燕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建容、张秀红向刘川军、杨燕出借款项后,因刘川军、杨燕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就此案立案侦查。周建容、张秀红向刘川军、杨燕民间借贷一案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同一事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建容、张秀红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妹审 判 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母雪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