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李洪力、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李洪力,王彬彬,共同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969号原告:陈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9日,住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力,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5日,住通川区。被告:王彬彬,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8日,住通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前胜,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与被告李洪力、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华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