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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李洪力、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李洪力,王彬彬,共同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969号原告:陈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9日,住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力,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5日,住通川区。被告:王彬彬,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8日,住通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前胜,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与被告李洪力、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华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