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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段金花与解汉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花,解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段金花被执行人解汉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解汉武银行存款或收入608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