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段金花与解汉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花,解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段金花被执行人解汉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解汉武银行存款或收入608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