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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友与贾宝义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贾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茂林镇。被执行人贾宝义,男,4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茂林镇。刘友与贾宝义返还原物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双茂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贾宝义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友位于双辽市茂林镇二龙卜村七队的中学地西侧的一根龙土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茂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