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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玲,王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44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玲。被申请执行人王翠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玲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王翠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