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隋明春与刘双玉、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春,刘双玉,王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60号原告隋明春,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双玉,男,26岁,汉族,农民。被告王鑫,男,2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春诉被告刘双玉、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明春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双玉、王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隋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隋明春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