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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隋明春与刘双玉、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春,刘双玉,王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60号原告隋明春,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双玉,男,26岁,汉族,农民。被告王鑫,男,2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春诉被告刘双玉、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明春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双玉、王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隋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隋明春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