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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何祖贵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61号原告:何祖贵。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何祖贵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贵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祖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何祖贵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