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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云成与被执行人刑敬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成,刑敬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赵云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6日,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刑敬杨,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1)广利州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刑敬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刑敬杨银行存款33801元(其中本金33400元、执行费4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