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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号原告:李X,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宁XX,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诉被告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宁XX长期不在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跃华审 判 员  赵西双人民陪审员  梅似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