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号原告:李X,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宁XX,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诉被告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宁XX长期不在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跃华审 判 员 赵西双人民陪审员 梅似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