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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长白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徐茂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振哲,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长白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长白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英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时钰参加评议,代理审判员宋喆主审,书记员袁枫钠担任记录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诉系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反诉是基于案外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对技术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实际履行均存在争议,基于该合同关系,是否能与本案借款存在关联,可以抵消、吞并本诉请求,原审应予以查明后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反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0元,退回上诉人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