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执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维良、李培与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良,李培,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陈文兵,张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良。申请执行人李培。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41428E。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兵。被执行人张媛。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6层601-613室,办公地点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402698。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维良、李培与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陈文兵、张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维良、李培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239388.4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文兵、张媛银行存款49458455.1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7410696.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陈文兵、张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274480元,本案执行费117914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陈文兵、张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冯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守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