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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悦梅与孙卫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悦梅,孙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悦梅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孙卫东,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陈悦梅与孙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悦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卫东给付借款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共计6186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卫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卫东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悦梅申请执行的案款618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