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士豹与高起义、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士豹,高起义,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常士豹,男,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高起义,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勇,男,生于1965年11月8日,汉族。申请人常士豹与被执行人高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起义、高勇向申请执行人常士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高起义、高勇在银行有存款,对高起义和高勇的银行账号分别扣划了150120元、6393元,从该款项中直接扣除215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