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士豹与高起义、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士豹,高起义,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常士豹,男,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高起义,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勇,男,生于1965年11月8日,汉族。申请人常士豹与被执行人高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起义、高勇向申请执行人常士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高起义、高勇在银行有存款,对高起义和高勇的银行账号分别扣划了150120元、6393元,从该款项中直接扣除215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