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菊红与王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红,王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菊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洲,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菊红诉王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4月16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洲所有的豫AT1R**宝马小轿车一辆。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1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完毕,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应执行完毕,故应当解除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亚洲所有的豫AT1R**宝马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厉永军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兆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