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2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菊红与王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红,王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菊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洲,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菊红诉王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4月16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洲所有的豫AT1R**宝马小轿车一辆。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1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完毕,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应执行完毕,故应当解除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亚洲所有的豫AT1R**宝马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厉永军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兆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