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邱朝林申请执行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朝林,夏举凤,田长钰,潘世兵,潘世飞,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邱朝林,男,汉族,1954年9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5409052210),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永丰镇新民村民委员会邱家大院子村32号。申请执行人:夏举凤,女,汉族,1953年3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5303272223)昭阳区人,文盲,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新民村民委员会邱家大院子村32号。申请执行人:田长钰,男,汉族,2007年7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8200707080212),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河桑家院组40号。被执行人:潘世兵,男,汉族,1982年5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05072213),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阳区永丰镇海边村民委员会丁家湾村一组36号。被执行人:潘世飞,男,汉族,1990年4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04012235),昭阳区人,高中文化,居民,住昭阳区永丰镇海边村民委员会丁家湾村二组265号附2号。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云,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昭阳区二环路。本院在执行邱朝林、夏举凤、田长钰申请执行与潘世兵、潘世飞、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5)昭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权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撒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