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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秦燕与卢全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燕,卢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秦燕,女,生于1967年6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全友,男,生于1960年6月22日,汉族,农民。秦燕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犍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全友应当支付秦燕交通事故赔偿25188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秦燕与被执行人卢全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秦燕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04)犍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艾寅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