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秦燕与卢全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燕,卢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秦燕,女,生于1967年6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全友,男,生于1960年6月22日,汉族,农民。秦燕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犍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全友应当支付秦燕交通事故赔偿25188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秦燕与被执行人卢全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秦燕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04)犍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艾寅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