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永明与攀枝花市添达制动鼓制造有限公司、张世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明,攀枝花市添达制动鼓制造有限公司,张世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604号原告徐永明,男,1943年10月出生。被告攀枝花市添达制动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马拉所村。法定代表人张世春。被告张世春,男,1959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明与被告攀枝花市添达制动鼓制造有限公司、张世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