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龙昊与被执行人金龙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龙昊,金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崔龙昊,男,朝鲜族,1949年12月9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龙虎,男,朝鲜族,1956年7月23日生,职员,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龙昊与被执行人金龙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1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共计5920元,执行费2900.69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金龙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崔龙昊同意对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朴龙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