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承德市京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京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京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马架子村口。法定代表人郭学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京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