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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炳成申请杨雪兰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成,杨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成,男,住所地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杨雪兰,地址浑江区新建街。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王炳成申请杨雪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雪兰应支付申请人王炳成案款35800.0元,承担执行费437.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雪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浑执字第10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