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明全申请执行金长青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全,金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全,男。被执行人金长青,女。杨明全申请执行金长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明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金长青在中国工商银行翠峦支行的存款3075.00元强制扣划后交付申请人,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忠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