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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明全申请执行金长青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全,金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全,男。被执行人金长青,女。杨明全申请执行金长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明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金长青在中国工商银行翠峦支行的存款3075.00元强制扣划后交付申请人,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忠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