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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勤霞申请李振兴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崔XX,证件号码412702199211244188。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律师被执行人李XX,地址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马新宏,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崔XX申请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项民初字第0095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XX应支付申请人崔XX案款216521.3元,承担执行费3148.0元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李XX住址及财产均在河南省沈丘县,遂依法委托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81执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义